臺北市國民小學適齡身心障礙國民申請暫緩入學審查及作業原則
97年12月10日北市教特字第09740325000號函
99年12月16日北市教特字第09941683400號函修正
100年12月23日北市教特字第10048970500號函修正
102年12月26日北市教特字第10243117200號函修正
103年12月1日北市教特字第10342788900號函修正
104年11月30日北市教特字第10442378000號令修正
申請資格:經臺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(以下簡稱鑑輔會)鑑定通過入國民小學之身心障礙適齡國民。
三、申請暫緩入學作業程序
(一)申請時間:每年四月二十日至四月三十日
(二)申請方式:將申請資料親送或掛號郵寄至臺北市西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(設於臺北市萬華區雙園國民小學/10860臺北市萬華區莒光路315號/連絡電話:(02)2308-6378)。
(三)申請資料:
申請臺北市身心障礙學生入國民小學鑑定及安置結果通知書影本1份。
3. 暫緩入學期間之適性教育計畫(含自覓學習場所、療育計畫)。
(四)審查作業:
由臺北市西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(設於臺北市萬華區雙園國民小學)彙集申請者各項資料並辦理後續審查作業。臺北市政府教育局(以下簡稱本局)應於五月十日前召開暫緩入學審查會議,並於五月十五日前將審查結果函知申請人,並副知學生學區學校及區公所(強迫入學委員會)。
(五)審查原則:申請者需同時具備下列條件
1.適齡國民具申請資格,且經鑑輔會依國民身心發展、特殊需求綜合研判確有必要暫緩入學者。
2.父母或監護人已安排學生暫緩入學期間適當學習場所,並擬訂適性教育計畫,其內容經評估確實可增進適齡國民適應學校學習之能力。
3.父母或監護人確實能有效持續執行暫緩入學期間適性教育計畫。
四、核定暫緩入學之期間最長以一年為限,經核准暫緩入學之國民應於下一學年度辦理入學;學生學區學校應列冊追蹤,並於次年主動通知父母或監護人辦理入學報到之時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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